相较于人寿保险、健康保险,意外伤害保险是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的。当然,即便以团体方式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,也无法避免一些纠纷,小沃今天分享的案例“包工头为少赔20万蹭保险”就与此有关!感兴趣的朋友,不妨来了解一下。
案例
2018年6月,重庆的房主谭某与包工头陈某签订了一份《房屋买卖协议》,约定:房主谭某提供建筑材料并将建筑材料运至工地,由陈某负责提供建筑工具和安排工人施工。
谭某应政府要求,在2019年7月开工之前,为建房工人办理了“集体意外保险”。如果不投保这笔保险费,就成了题外话“乱收费”,这才是现实。
建筑工人向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。
2018年8月30日向某家属与房主、包工头陈某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在镇里副镇长的主持下,约定:因此次事故,(包工头)陈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,向某家属预付赔偿款10万元,(房主)谭某预付保险公司赔款20万元,以上款项均为预付,对最终赔偿数额,以法院及有关部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。
签署协议后第二天,向某家属和房主谭某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,约定:房主谭某在建房时投保了20万保额的“团体意外保险”,谭某将20万保险金预付给向某家属。如果未来法院判决谭某的赔偿不足20万元,谭某仍会将保险公司赔付的全部款项付给向某的家属,对多出的部分谭某自愿协助向某家属,不再退还。
2018年9月6日,谭某收到保险赔偿款后,向某家属支付20万元。
2018年11月,向某家属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”为由,将包工头陈某和屋主谭某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25.5万多元,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屋主谭某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。这样做的方法是由法院确定损失数额、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以及赔偿数额。
2018年12月,一审法院判决包工头陈某承担13.9万元的赔偿责任。包工头陈某不服,认为其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,自己的赔偿金应从保险金中扣除,遂上诉到二审法院。
再审理后,二审法院认为:
涉案保险属于“人身保险”范畴,而非“责任保险”范畴,人身保险的赔付标准是“人的身体健康”,而非“责任归属”。保险合同当事人只有投保人谭某、被保人向某、受益人向某家属以及保险公司,因此工头陈某不享有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利益。
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,属于协议双方自由处分20万保险费的协议,且本协议不会损害陈某任何利益。另外,陈某也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,因此,请求法院判决补充协议无效。
最后,到2020年5月15日,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重庆市高级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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